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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具备相关条件的银行可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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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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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3月 24日 星期一 18:51
路透上海3月24日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周一发布通知称,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的商业银行可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指出,参与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通知称,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通知并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适用本通知要求.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品种逐步增多.随着黄金业务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增大,商业银行需要防范黄金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商业银行合理使用黄金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将有助于管理黄金价格风险,进一步促进其他黄金业务发展.


该负责人谈到,商业银行获准参与黄金期货交易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有利于逐步完善中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中国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中国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只要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商业银行从比较熟悉的黄金品种开始,通过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逐步熟悉期货业务,可以为中国商业银行日後更广范围地参与期货市场奠定基础.


在此政策出台後,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与业务需求,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黄金期货业务,可以开办,也可以不开办.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後,商业银行将自主对黄金市场进行分析、判断,并自行决定具体开展交易的时机与交易方向.(完)


参看相关细节,可点选中国银监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
发表于 2008-3-25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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