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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境外網上外匯保證金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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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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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期,一 些 外 國 交 易 商 通 過 網 絡 招 攬 國 內 投 資,不 少 在 內 地 投 資 的 港 商 也 參 與 其 中,但 中 國 銀 監 會 特 別 提 醒,這 是 一 種 地 下 金 融,投 資 行 為 不 受 法 律 保 護,出 事 不 會 得 到 任 何 賠 償。

中 國 銀 監 會 創 新 監 管 部 副 主 任 尹 龍 透 露,外 匯 管 理 局 1994 年 曾 發 布 文 件,不 允 許 境 內 的 機 構 做 相 關 金 融 交 易,這 個 規 定 到 今 天 依 然 有 效。

境 外 公 司 到 境 內 來 從 事 外 匯 保 證 金 業 務,或 者 境 內 公 司 代 理 客 戶 到 國 外 去 從 事 這 項 業 務,也 同 樣 是 目 前 法 律 不 允 許 的。這 種 通 過 網 絡,把 錢 匯 到 國 外 炒 外 匯 保 證 金 的 做 法,屬 於 地 下 金 融 的 範 疇,是 很 難 得 到 司 法 部 門 保 護 的。銀 監 會 已 經 發 現 有 些 客 戶,包 括 港 商 在 內,做 外 匯 保 證 金 業 務 不 僅 把 本 錢 虧 進 去,還 欠 了 一 身 債。

如 果 在 內 地 已 經 或 正 在 進 行 外 匯 保 證 金 交 易 的 投 資 者,一 方 面 應 該 盡 早 地 結 算 交 易,避 免 損 失 的 擴 大,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或 相 關 的 司 法 部 門 舉 報。
時時富
发表于 2008-10-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受保护不等于违法,每个人的资金有限,应在可控制中。
烟灰飘曳,佛佑吾辈。
发表于 2008-10-23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2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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