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高达10万亿的地方债,无疑是经济转型中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据财新、一财、路透等多家媒体报道,财政部近日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下发了一份《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是对此前国务院发布的43号文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部分内容的细化落实。采取新老划断的思路锁定存量债务,并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安排一定过渡期。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团队认为,《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值得关注。 一、关于存量债务认定 ‥明确存量债务以审计口径和对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为准,尤其13年6月以前的债务基本已锁定为审计范围。 ‥截止14年底存量债务规模和明细要锁定并于15年1月5日前上报,未来只减不增。今年底之前已经存在但未包含在上报结果内的债务,今后将不能再追溯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二、 关于存量债务处置 ‥蠀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明确纳入预算管理,并且列举了多项支持资金来源。但文件本身无法说明这些资源是否可以充分满足各级债务的偿还需求,因此办法也要求在上报存量债务结果时,同时上报偿债能力评估结果。 ‥猀蹑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没有明确纳入预算范围。合法担保的将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无效担保的仅提到妥善处置。 ‥猀蹑幎政府债务处置,地方政府主要起到督促债务单位偿还的作用,但不直接承担偿债责任。 三、关于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是43号文没有明确过的新内容,时间上截止15年底,限于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过渡期内采用原渠道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于“在建项目”有明确定义。 ‥对于“符合条件”和“原融资渠道”,文件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措辞并不完全一致。 四、关于平台公司处置 除了清理债务外,平台公司名单也需要上报财政部备案,未来平台数量“只减不增”,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逐步处置。 中金团队同时指出,以上内容落实到对城投类债券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办法将存量债务范围限定为审计口径,比43号文的要求更加明晰。对于可以纳入地方政府债范围的债务,办法表达了明确的优先支持意愿,可纳入范围的债券偿债将明确收到预算保障。但审计口径的具体标准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内的债务明细目前仍不清楚。 2、 根据办法要求,债务人要将清理后的债务与债权人逐笔签字确认,因此理论上存量城投债券是否属于地方政府债年内应确定。 3、 存量债务应该是以具体债务性质而不是以平台性质划分,而债务性质主要取决于使用该资金的项目是否明确属于公益性等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范围。对于债券而言,募集资金用途明确涉及这类项目的相对有优势。 4、对于担保类或有债务的保障程度偏弱,对于非政府债务部分提出的处置方式比较市场化,而且修订期限和重新签订协议的建议有一定的允许债务重组的意味。 5、 目前至2015年底发行的城投债仍有可能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但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领域和在建工程条件。而2016年起,全部新发的城投债将不可能属于地方政府债,只能是代表自身信用的一般产业债。 6、明年起城投债券将进入还本高峰,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债券和过渡期债券融资未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再结合财政部对于融资平台清理的要求,预计融资平台未来的转制重组将更加频繁,需要通过提高主要融资平台的自身造血能力增强再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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