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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如何从30万炒成5万(财经证券频道 2007年12月13日 更新时间:9:4)
新股民gupiaogupiao:
看到成都商报搞的这个活动,看到这些专家的点评,我感慨很多,心里也很惭愧!我也把我的一些经历,给大 ...
这样投资,不亏才是没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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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投资,不要把所有的钱投在一个地方.20%股票,10%外汇,20%基金,40%房产,10%存银行备用.
原帖由 mai 于 2007-12-12 12:49 发表 http://y2.cn/images/common/back.gif
代雪峰:美国再次降息减少国内加息空间
2007-12-12 11:07
昨夜美国宣布早前一直风传的再次降低联邦基金利率. 结果是宣布之后道琼斯指数立刻下跌200点.本来是一个利好消息却因投资者希望是降低0.5个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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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辩护律师:实名卡取款不是窃取 应追究银行责任
2007年12月19日11:04
:四川新闻网
[提要]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许霆分171次提取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判无期徒刑。案件引发热议,九成网友称量刑过重。辩护律师说许霆是个“诚实孩子”;父亲认为儿子的行为没那么十恶不赦,“这就在地上捡钱一样……”[访谈实录][警方笔录][进入专题]
当事人许霆的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的吴义春律师
辩护律师:实名卡取款不该按“窃取”论罪(图)
2006年4月21日,广州一台ATM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许霆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分171次提取了17.5万元。日前,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立刻引发各方热议,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就此问题,本网记者连线了当事人许霆的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的吴义春律师。
记者:我在新闻报道里看到,您是以“侵占罪”为被告许霆作轻罪辩护的对吗?为什么法院没有采纳,而是按照“盗窃罪”判了无期?
吴律师:我先说一下案件背景。这个ATM机不是由银行直接维护的,它由一个运营商维护,叫做“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去年4月21日,这家公司给ATM机系统升级,下午5点半升级完毕就出错了。许霆是半夜10点多取款的时候发生了这起案件。
他有一个同伴也知道了这台ATM机出错,第二天就到街边刻了一个假证,用假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再到取款机上取了钱,这种行为就属于“盗窃”了。而许霆用的是自己的实名卡,身份被银行掌握,不符合“秘密窃取”这一关键特征,所以不应该构成“盗窃”,可以说成是“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
许霆4月21日晚上提取了17.5万元,他当时没有逃逸,随后的两天还是继续在广东省高级法院里做保安。许霆是个大专生,并不是什么都不懂,他想到银行可能会发现问题,所以就在他打工的地方等着,他说“等银行找到我,我就把钱还给银行”。但是第三天还没人来找他,这个时候他才产生了占有心理,想侵占这笔钱。我觉得他的行为离“侵占罪”最近。但法院的判决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在取钱之前,许霆主观上并没有侵占笔钱的本意。而是ATM机故障在先,这算不算是“引诱犯罪”?
吴律师:我也知道有“引诱犯罪”这种说法,但在中国目前只是在理论上探讨。理论上有,但法律上没有判例支持,相关的解释也还没有走到这一步。这个观点不新,但就是没有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审判时都是注重实体而不说程序。律师在辩护时可以提,但基本上不予采纳,只能是有条文有解释才能遵守执行,法官不能去创造。
记者:对于利用ATM机犯罪,当今法律有没有明确的量刑罚则?
吴律师:没有,这是法律的空白点。但是用实名卡取款就不应该按“窃取”论罪。
记者:有九成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量刑过重。
吴律师:是太重了。但如果按“盗窃罪”判处的话,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就是判无期。但不能单纯的依照条文来解释案件,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记者:银行方面有没有责任?如何处理的?
吴律师:法院认定银行没有过错。业务员和取款机都是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员也有给错钱的时候。我觉得取款机出错应该追究银行的过错。
记者:还有一个案例您关注过吗?安徽六安一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19万余元,害怕败露携部分赃款逃往云南,在酒店中被抓获,被法院一审判刑13年。而许霆提取了17.5万就被判了无期,区别为什么如此悬殊?
吴律师:我知道这个案子。罪名不同,银行职员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罪。而许霆被认定盗窃罪。量化的悬殊非常明显。
记者:我可以联系当事人许霆吗?
吴律师:现在不能,他被关押了。
记者:他上诉吗?
吴律师:正在上诉中。广州市中院宣判的时候,他就说要上诉的。
记者:下一次开庭是什么时候?
吴律师:很慢,不好说,两个月三个月都有可能。(俞思)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量刑是否合适?
正方;
太重了,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反方;
量刑合适,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原帖由 mai 于 2007-12-19 22:28 发表 http://www.y2.cn/images/common/back.gif
辩护律师:实名卡取款不是窃取 应追究银行责任
2007年12月19日11:04
:四川新闻网
[提要]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许霆分171次提取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判无期徒刑。案件引发热议 ...
:han: :han:
请问MAI叔:你认为许某是不是被判得太重了:lol: :P:D
我个人认为应奖励许某3000万元,作为敢取这些钱挑战银行奖,
否则银行自己机器出错也可以屈人犯罪真过份!
银行收错人钱可以判罪吗?
银行现内鬼大贪常一偷上千万上亿!
原帖由 mai 于 2007-12-19 23:05 发表 http://www.y2.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个人认为应奖励许某3000万元,作为敢取这些钱挑战银行奖,
否则银行自己机器出错也可以屈人犯罪真过份!
银行收错人钱可以判罪吗?
;) :D